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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畸轻之我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1月发布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首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列入贪污贿赂罪一章,充分体现了国家惩治腐败、打击犯罪的决心,对贪污贿赂犯罪起到了一定的遏制和惩戒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刑法》对这一罪名的法定刑规定畸轻所产生的弊端也日益凸显。本文就这一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二、相关案件链接

在司法实践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从未单独适用,较多的是在贪污受贿犯罪中涉及。而在同一案件中,将贪污受贿犯罪涉案数额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涉案数额进行对比,我们不难看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受贿犯罪所判决的刑罚存在着较大差距。仅以下面几个较为典型的案件为例:

1、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517.1万元,其本人对价值人民币480.58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后被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安徽省建国以来最大的一起犯有贪污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堪称“安徽第一贪”的原淮北矿业集团林业处处长、兼任该处下属企业金蟾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尹西才因贪污人民币570万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901万余元人民币、美元66万余元(共合约2430万元人民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3、沈阳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马向东伙同他人侵吞公款美元12万元(折合人民币99.33万元),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他人索取、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976.8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美元39.87万元(折合人民币约330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构成挪用公款罪;其本人尚有人民币1068.65万元不能说明来源合法,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经法院判决,马向东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来源不明”巨额财产的真正来源

众所周知,个人财产来源有以下两条途径:

(一)、合法来源:如利息、红利、继承、捐赠、劳动报酬等。

(二)、非法来源:如贪污、受贿、侵占、洗钱、逃汇、诈骗、抢劫、抢夺、盗窃、走私、贩毒等。

国家工作人员的巨额财产来源只有合法与非法两种情况,既然不能说明是合法来源,则应推定为与职务有关的非法来源。

来源不明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明知来源而不说;一是因来源途径、次数过多或因记忆不清而无法说明。这两种情况均可以肯定是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有关的非法来源。

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畸轻之弊端

1、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刑法的规定,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犯罪严重的,就应当重判,犯罪较轻的,就应当轻判,做到罚当其罪。本罪最高法定刑只有五年,通过前面几个案例,我们可以将来不明财产案涉及财产数额与贪污、受贿涉案的数额进行对比,以及被告人所承担的刑罚来看,被告人因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明显畸轻,有悖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2、不利于惩前毖后。从表面来看,虽然犯罪嫌疑人大多因与贪污罪或贿赂罪数罪并罚,被判处远高于五年的刑罚处罚,似乎是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具体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身罪名的判决来看,由于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无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数额有多大,都不会超过五年。由此看来,这一法定刑是不具威慑力的,达不到惩前毖后的效果。

3、有可能成为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的“救命稻草”。由于法律知识的普及,国家工作人员对法律的认知、掌握程度也越来越高,反侦查的意识和水平也会越来高,实施犯罪的手段将会更加隐蔽。一旦因贪污受贿犯罪被查处,必然会牢牢抓住这根“救命稻草”,拒不说明财产来源,给案件的侦查工作带来更加不利因素。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讲,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限制反而成了腐败分子的“护身符”。

4、有负人民群众对惩治腐败的期望。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每一个腐败分子的落网,人民群众都会拍手称快。因为他们感觉到的是公平与正义、是希望的曙光、是万里的晴空。如果仅仅由于法律规定的人为限制,让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甚至放纵了犯罪,这必然会有损法律的威严,有负人民群众对惩治腐败的期望。

五、笔者观点:应该大幅度提高法定刑

尽管刑罚轻缓化是世界刑法的发展方向,但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稳步推进,腐败问题日益严重,有关严惩腐败的呼声也日趋高涨。为顺应民意、适应反腐倡廉新形势的要求、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笔者认为现行《刑法》中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惩治犯罪的要求,应该大幅度提高法定刑,至少其法定刑的幅度应与贪污罪、受贿罪量相当。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准确及时打击犯罪,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全面繁荣。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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